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帐户有更严格的要求,按照监管规则实施分类管理,笔者在理解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梳理,总结如下:
其中:
第十五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tenfy:监管对退款原路返回的要求。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
---tenfy: 监管对银行卡相关敏感信息存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11(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 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三十六条、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15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 倍。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 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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