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获赔7.5万
去年11月,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微信公号刊登了一篇文章,文章以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名义对淘宝网和网购电商进行斥责。王健林认为,该文章冒用他的名义恶意诽谤淘宝网,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000万余元。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韩商公司侵权,赔偿王健林各类损失和费用7.5万元。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发布新闻和资讯再也不是传统媒体的高高在上的专利,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只要关注的人足够多,就可能形成热点事件。然而在信息碎片化的时代,要想吸引眼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被各种“爆料”轰炸的人们,已然十分挑剔,故而总有人想“剑走偏锋”,要么对已有新闻进行别有用心的夸大,要么像本文中这样冒用名人信息,编造不实新闻,以此达到宣传自身的目的,对于夸大和编造的新闻会对其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和伤害根本不管不顾。
因此万达总裁王健林起诉韩商公司并且获得赔偿,金额虽小意义不小。一方面给自认“无拘无束”,拥有言论自由,谁都管不着的自媒体们提了个醒: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经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以依法处理;另一方面也鼓励受到诽谤造谣侵害的名人或者个人,不要屈服于网络的舆论压力,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形成高压态势,才能让肆无忌惮“造谣、传谣”的“键盘侠”们停下敲击键盘的双手。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就提高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对政府职能发挥提出了建议,面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政府作为监管者不能滞后延迟,网络的法治建设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一个总体的引导,提出网络依法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时间表、路线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必须要有一个总体的考虑。
古语讲祸从口出,现在互联网时代不实的文字报道也可以成为“惹祸”的利器,稍有不慎就可能惹祸上身,我们作为其中的参与者,也应增强法治意识,才能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所伤,构建和谐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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